(1)原産地名稱是确實存在的地理名稱;
(2)原産地名稱的使用人是該産地利用相同的自然條件、采用相同傳統工藝的生産經營者;
(3)原産地名稱所附着的商品為馳名的地方特産。
隻有當滿足以上條件時才會享有産地标記權
【法律依據】
《原産地标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原産地标記的申請人包括國内外的組織、團體、生産經營企業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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