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瑪憲法又稱《德意志憲法》,是德國立憲會議于1919年8月在魏瑪城通過的。由于這部憲法是在推翻帝國政府和群衆運動蓬勃發展條件下制定的,因此具有劃時代的曆史進步意義。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廢除了君主政體,在德國土直第一次宣告德意志聯邦為共和政體;承認人民主權原則,宣布國家權力來自人民;規定保護人民的生存權利;規定保護社會公共福利。
1919年魏瑪憲法的主要内容和特點是:
1、宣布德國國家結構形式仍然采用聯邦制,由18個邦組成。在聯邦與各邦權限的劃分上,賦予聯邦中央極大權限,并規定各邦的憲法、法律不得與聯邦憲法、法律相抵觸。
2、規定國家管理實行共和制度,共和國依照資産階級分權原則組織政府。
3、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作了全面、詳盡得規定。
4、憲法還對社會經濟生活專門作了規定,因此,有“經濟憲法”之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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