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權力屬于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
由于人民擁有國家主權,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所以,人民是治理國家的主體。近現代法治國家是伴随着近現代民主政治形成、發展起來的。近現代民主政治建基于對關于“國家權力歸屬于誰”這一問題的回答:國家權力屬于組成這一國家的全體成員,即,人民擁有國家主權。
人民擁有國家主權意味着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所以,人民也是治理國家、處理國家事務的主人。這就是本源意義上的民主。在這一意義上,人民必然是治國理政的主體。依法治國作為體現現代民主和文明的治國理政的一種特定方式,也必然要以人民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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