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權由于導緻消費者誤認,損害公共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行政處罰,包括責令停止侵權、并可處以罰款。即工商行政機關對商标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在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同時,可以對是否并處罰作出選擇。而工商行政機關在行使該自由裁量權時,應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确立的“過罰相當原則”,綜合考慮處罰相對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後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對相對人并處罰款,以及罰款的金額。
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還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就侵犯商标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标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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