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産完全屬于一方的婚前财産,那麼,就完全不存在分割問題。有争議的是下面兩種情況。
當購房者于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及個人于結婚前償還的貸款,這房産是屬于購房者個人的婚前财産,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婚前屬于個人的财産,原則上在離婚财産分割時是不允許分割的,雙方另外約定的除外。購房者結婚後,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對于夫妻共同财産部分,在離婚财産分割時是可以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婚前一方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産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産,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等不動産物權的産權認定以物權登記為準,就是說,房屋産權證上登記誰為權利人,誰就對該房屋産權享有所有權。此時就按共同财産的分割原則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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