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影響和意義不是一回事。從語言學的角度上來看,意義一詞所要描述的是事件、事物對客體的重要性的涵括。而由于客體一般是人,所以對A有意義的不一定對B有意義。比如我父母的生日對我有意義,但是對你可能沒有意義。需要注意的是,有時候意義一詞會被誤用。例如我們說某個行為是有意義的,這嚴格來講是錯誤的,例如說排隊是有意義的。因為排隊這個行為沒有對應客體。我們可以說排隊這個行為是好的,是符合道德的,但是我們不能說排隊有意義。我們可以說排隊形成的社會風氣對于文明建設有意義,但不可以說排隊有意義。總之,意義一詞必須用在有對應客體的情景。例如遵義會議對我黨的重大意義;習大大講話的重要意義等,這些情景隐含的客體分别是“我黨”,“黨國”。而影響一詞描述的,主要是事件、人物與客體之間的内在聯系。
2、影響是客觀存在的,且如果A影響B,那麼AB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有交集之處。同樣,這個詞也經常被用錯。更意義一詞一樣,影響一詞不能用在描述行為上。行為本身沒有影響,而是行為導緻的事件有影響。例如砍了蘋果樹一斧子影響了蘋果樹的生長。砍是行為,砍本身沒有影響。而是砍了蘋果樹,對蘋果樹生長有影響。那麼砍了蘋果樹對梨樹的生長有沒有影響?顯然沒有,所以AB在一定程度上必然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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