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交彙點新聞客戶端】
交彙點訊 古樹名木是珍貴的自然遺産和獨特的曆史文化資源,被譽為“活的文物”。為加強江蘇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的保護管理,14日,江蘇省住建廳印發《江蘇省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确古樹名木保護要求,強化行業監管,要求提升管養水平,推進城市生物多樣性及曆史文化資源保護。《管理規定》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資料圖
統一管理,分别養護
《管理規定》明确,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及以上的樹木。其中,樹齡300年及以上的樹木為一級古樹,樹齡100年及以上不滿300年的樹木為二級古樹。名木指稀有、珍貴樹木以及具有曆史價值或者重要紀念意義的樹木。古樹後備資源,是指樹齡在50年及以上不滿100年的樹木。
《管理規定》指出,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堅持政府組織、社會參與,統一管理、分别養護的原則。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定期組織資源普查,對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進行鑒定、定級、登記、編号,建立檔案,設立标牌。标牌應當簡潔清晰,内容應包括樹名、拉丁學名、科屬、樹齡、等級、編号、養護責任人、挂牌時間、挂牌單位等信息。同時,各地需按照一樹一檔的要求,建立城市古樹名木及古樹後備資源的圖文檔案和電子信息數據庫,并進行動态監測和管理。
江蘇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等形式參與古樹名木和古樹後備資源的養護。設區市、縣(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将城市古樹名木向社會公布。古樹名木死亡的,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鑒定、查清原因,明确責任,從管理檔案中注銷,并向社會公布。
資料圖
城市古樹名木的養護責任人如何确定?
《管理規定》明确,城市公園、廣場、道路綠地、風景名勝區及機場、鐵路、公路、江河堤壩、水庫湖渠等用地範圍内的古樹名木,其管理單位為養護責任人;機關、部隊、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文物保護單位、宗教活動場所等用地範圍内的古樹名木,該單位為養護責任人;居住區範圍内的古樹名木,所在街道為養護責任人;居民私有庭院範圍内的古樹名木,該庭院居民為養護責任人;無管理單位或權屬不明的古樹名木,由古樹名木所在地縣(市、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養護。
養護責任人應當履行對古樹名木的日常養護,防範和制止各種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養護責任人發生變更的,原古樹名木養護責任人應及時告知當地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古樹名木出現枯死枝、梢需要修剪;樹體及大枝出現傾倒、劈裂或折斷危險;長勢衰退或者遭受損傷等任一情形,養護責任人應當及時報告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專業指導下或者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能力的園林綠化單位實施修剪、加固、支撐、複壯等養護措施。
資料圖
城市更新中遇到古樹名木怎麼辦?
《管理規定》提出,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樹木情況,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擴5米的範圍或者古樹名木樹幹外擴15米的範圍兩者中取大值,劃定古樹名木的保護範圍。
房屋征收範圍内有古樹名木的,由征收實施單位在征收過程中負責養護和保護。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範圍内有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應當落實保護措施,确保古樹名木不受損害、正常生長。嚴禁砍伐、擅自遷移以及其他影響古樹名木正常生長的行為。
各地需堅持原址保護古樹名木。因以下特殊原因需要遷移的,按照《江蘇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的規定對古樹名木實行異地保護。一是古樹名木的生長狀況對公衆或者公民的生命、财産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護措施後仍無法消除危害的;二是因建設城市重點基礎設施項目确實無法避讓也無法就地進行有效保護的。
古樹名木遷移應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遷移選址應有利于後續管理和保護。古樹名木遷移後二十年内不得進行再次遷移。
新華日報·交彙點記者 白雪
編輯: 劉霞
本文來自【交彙點新聞客戶端】,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ID:jrtt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