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财産保全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自裁定作出後立即生效,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接受财産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内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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