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這三項在我國可以申請專利,但是必須符合約定條件;
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适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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