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在對證據進行調查前,依據申請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
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證據保全不涉及财産數額或者涉及的财産數額不超過1000元的,每件交納30元。如果證據保全涉及的财産數額超過1000元的,按照該項規定的标準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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