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在餐廳摔傷的,具體的賠償比例要結合雙方的過錯來确定。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内的安全保障義務緻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緻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内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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