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申訴程序是:
1、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警告、罰款裁決或者公安機關拘留裁決的,可在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内向主管公安機關或者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提出申訴;
2、被處罰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吊扣駕駛證裁決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後五日内,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複議;
3、對交通管理處罰不服、超過期限提出申訴的,或者事後對當場處罰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可以作為人民來信來訪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交通違章處罰條例》第三條,實施處罰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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