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間是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屬于法定的義務,權利人與義務人即使沒有約定保密期限,隻要該項商業秘密未被公開,仍然具有經濟價值,且權利人對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
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第三十二條,在侵犯商業秘密的民事審判程序中,商業秘密權利人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其已經對所主張的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權人應當證明權利人所主張的商業秘密不屬于本法規定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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