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如下:
1、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因此律師收費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市場的調節;
2、律師代表的是私權利,私權利的維護可以用金錢來衡量;
3、律師需靠自己解決生活問題,如律師的辦公費、交通費、生活費、交際費等等費用;
4、當事人可以選擇律師事務所,可以選擇律師,當對律師的不同選擇,便決定請律師的價格存在差異;
5、律師的業務來源卻不固定;
6、對于個案而言,律師的工作量在法官工作量的五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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