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訴訟離婚,女方争取子女撫養權的方法以及情形有:
1、子女還處在哺乳期内,即兩周歲内,應由女方撫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父方有以下情形的,可優先考慮女方撫養: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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