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有一個前提,就是贈與的财産還沒有完成權利轉移。關于财産權利的轉移,法律上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判斷:如果贈與的是動産的話,完成交付即完成了權利的轉移,如果是不動産的話,要辦理相應的過戶登記才算是完成權利轉移。也就是說,如果送的東西是一般的小件的東西,能拿得動、搬得走的,隻要給了人家就不能要回來了。如果送的東西是房子、土地使用權這種不動産的,要去有關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才算完成轉移,這些不動産在過戶之前贈與人随時都可以要回來,在過戶之後一般情況下就不能要回來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财産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适用前款規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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