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是不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但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事處罰,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實行社區矯正,仍生活在原先的社會環境中,如仍與家人同住、同吃、有工作單位的,仍在原工作單位工作,領取勞動報酬,沒有工作單位,仍可從事原先的工作,如經商等。其監督改造不是由監獄依法執行,而是由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改造。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的罪犯,已被羁押的,由看守所将其交付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對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罪犯居住地的派出所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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