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關于結婚的規定如下: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确立夫妻關系。
5、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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