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派出所處理結果不滿意的救濟途徑有:
1、可以向其上級機關公安局反應或者投訴或者申請複議。
2、公安局不處理或者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市、省公安局反應或者投訴。
3、也可以向公安局對應的政府機構投訴。
4、如果您對派出所的處理不滿意是不能起訴到法院的,因為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機構,沒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您必須向縣公安局申請複議之後,如果對複議不服,則可以起訴公安局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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