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中包含附屬設施維修的條款,此時按照雙方的約定執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可以協商解決。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租賃期間電器損壞的,如果電器是承租人自己的,由承租人自己負責維修,如果是出租人的,應該由出租人承擔維修。
這裡律師提醒大家,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認真制定合同條款,盡量詳實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産生的糾紛,在必要情況下可以委托具備一定經驗的律師代為起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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