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确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鑒定機構确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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