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做出非法辭退孕期職工的,孕期職工有權申請以下賠償:
1、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相當于2倍的經濟補償金;
2、懷孕、産期、哺乳期“三期”工資;
3、工資和加班工資應一并發放。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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