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由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施工單位負責人和技術、質量負責人、勘查、設計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施工單位技術、質量部門負責人進行工程驗收。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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