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督不是職位,與行政級别沒有絕對的關系,警督是人民警察的警銜等級,行政級别是所處職位的級别。通常相應的職位對于警銜等級是有要求的,但這個是一個範圍,并不是單一的一一對應。所以單從警銜等級是無法判斷行政級别的。
《警銜條例》第八條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處(局)級副職為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科(局)級正職為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科(局)級副職為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科員(警長)職為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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