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幾年一次選舉修改了,修改成“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了。憲法對國家主席的相關規定,也采取上述做法,有利于維護以主席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有利于加強和完善國家領導體制。
國家主席,是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對本國國家元首的稱呼。
憲法(constitution)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适用于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産物,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确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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