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的放人的時間一般是關押期滿後的第二天,早上8:30幹警上班後辦手續,簽字,領取物品和勞動報酬,一般9:00放人,人多的話,排隊晚點。但已關押期滿的,當天必須全部釋放。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并返還代為保管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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