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項的鑒定。
2、鑒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故而鑒定若立即受理的,簽訂協議書之日後,應在30個工作日内完成鑒定。快的一周之内完成。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13條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鑒定委托,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通過信函提出鑒定委托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委托人;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可以與委托人協商确定受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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