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動車過程中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打電話的一次記2分,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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