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争議仲裁應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仲裁人應為勞動争議的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是與勞動權利義務有關的勞動争議;
3、當事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請仲裁;
4、當事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提交副本。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适用本法:
(一)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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