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内有記滿12分記錄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按照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内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内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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