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宣告失蹤,向債務人财産代管人主張債權。如果債務人失蹤兩年以上,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申請宣告失蹤。
申請宣告失蹤的主體應該是債務人的親屬和利害關系人,債權人屬于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後根據法律規定,失蹤人的财産由他的配偶、父母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三條财産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财産,維護其财産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财産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
财産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财産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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