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二層屬于公用面積,分攤的共有公用建築面積是指房屋的權利人應該分攤的各産權業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那部分建築面積,内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不包括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的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分攤原則為:産權雙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文件或協議計算分攤;無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建築面積比例進行計算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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