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一方将一定數量的金錢包括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并按約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間借貸是不會坐牢的,這就是民間借貸引起的經濟糾紛,隻涉及到民事糾紛,沒有構成違法和犯罪行為,不需要坐牢。
但是經過出借人的起訴,借款人确有能力歸還而拒不執行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的,根據《刑法》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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