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據有:
1、訴訟主體資格證據,比如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等;
2、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比如家暴、重婚、分居等能夠證明感情确屬破裂的證據;
3、證明由一方扶養子女為宜的證據;比如一方的經濟能力、居住環境、子女個人意見等證據;
4、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财産的證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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