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按月計算)隻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禁止參保人員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于同時領取待遇的,終止并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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