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房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主要為開發商并未違約,也沒有采取不當行為,而購房者執意要求退房,且開發拒絕就退房達成協議。
隻有以下情況可以退房不用支付違約金:
(一)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緻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範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
(二)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緻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内通知買受人;
(三)面積誤差絕對值超過3%;
(四)商品房确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五)逾期交房達到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條件。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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