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關系的認定
1、同居關系不是基于合法婚姻而産生的,它具有違法性;
2、同居關系發生在無配偶的男女之間,同性之間發生的同居關系,不在我國婚姻法所調整範圍之内;
3、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二、同居關系的處理方法
1、對于單純的解除同居關系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
2、當事人請求解除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對于因同居關系産生的财産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4、對事實婚姻,人民法院應将它與合法婚姻關系一樣對待。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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