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
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如下:
1、适用條件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死刑隻适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對象限制。
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适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殘忍手段緻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犯罪性質限制。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4、适用程序限制。
刑法第48條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5、執行制度限制。
刑法第48條第1款: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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