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能構成此罪。隻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如果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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