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由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即當地交通警察大隊作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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