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處理過程中,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有關事務。但接受處罰等不能由他人代辦的事項,隻能親自處理,不能由他人代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3條 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
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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