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房屋租賃期間物品出現損壞的,如果是正常使用出現消耗的,承租人不承擔責任,如果是承租人使用不當造成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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