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為有一個内在的、主觀的領域,包括動機、目的和認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現方面,即法律行為外在地客觀表現為行動、手段和效果等要素。通常把前者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後者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的成立必須具有下列條件:1、出于人們自覺的作為和不作為,無意識能力的幼年人、瘋癫、白癡的作為和不作為,不能被視為法律行為;2、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具有外部表現的舉動,單純心理上的活動不産生法律上的後果,如雖有犯罪意思而無犯罪行為的,不能視為犯罪,也不能視為法律行為;3、為法律規範所确認、而發生法律上效力的行為,不由法律調整、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如通常的社交、戀愛等不是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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