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亦稱發包機構,是指以企業所有權代表的身份參與承包經營活動的一方。
發包方的類型:
(1)單純由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發包方;
(2)由政府有關部門聯合組成發包方;
(3)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為發包方。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依法實行招标發包,對不适于招标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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