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第31天就可以離職;
2、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要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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