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訴
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二、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
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審理與判決
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财産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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