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擒故縱。擒,捉。縱,放。故意先放開他,使他放松戒備,充分暴露,然後再把他捉住。
欲擒故縱是兵法三十六計的第十六計。原文為:“逼則反兵,走則減勢。緊随勿迫,累其氣力,消其鬥志,散而後擒,兵不血刃。需,有孚,光。”譯義,逼迫敵人無路可走,它就會反撲。讓它逃跑則可減弱敵人的氣勢。追擊時,跟蹤敵人不要過于逼迫它,以消耗它的體力,瓦解它的鬥志,待敵人士氣沮喪、潰不成軍,再捕捉它,就可以避免流血。待敵人心理上完全失敗而信服我,就能赢得光明的戰争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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