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是指一方婚前所負債務或婚後與共同生活無關、為了個人的需要而負的債務,主要包括: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财産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産或接受遺贈,并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因繼承遺産、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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