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将其争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緻,自願将彼此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争議提請仲裁機構裁決的協議。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5日内,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至于仲裁需要多長時間,具體要看該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一般簡易程序2個月,普通程序4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财産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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