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和親姨媽家女兒結婚,當事人和親姨媽家女人屬于三代以内旁系血親。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是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就是生育形成的血親鍊條。它是縱向的,包括生育自己的鍊條,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等;以及自己生育的鍊條,含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直系血親間禁止通婚。系血親是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它是橫向的血親鍊條。包括兄弟姐妹、屬同一祖父母的叔伯姑及其下一代(堂兄弟姐妹及姑表兄弟姐妹)、下二代(侄子女)、屬同一外祖父母的姨舅及其下一代(表兄弟姐妹)、下二代(外甥、外甥女)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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